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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蔡生鵬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芝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洪國雄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交易字第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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