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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凱文
選任辯護人 邱政義律師
被 告 机家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凱文、机家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 人、被告潘凱文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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