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審交重附民,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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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史庭瑋
訴訟代理人 曾志立律師
被 告 葉國彬
被 告 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4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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