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審交附民,303,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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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3號
原 告 謝宜真
法定代理人 謝金燕
許金來
訴訟代理人 許碧娟
被 告 江承忠
法定代理人 江龍
陳美珍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6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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