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審交附民,33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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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8號
原 告 曹睿宇
被 告 黃嘉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79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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