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審易,1051,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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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0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金龍業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死亡,此有新竹市○區○○○○○○○000 ○0 ○00○號函及所附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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