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審易,1206,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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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良正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附表一、二罪刑欄所載之被告姓名「李銘鴻」均應更正為「陳良正」;

附表二罪刑欄所載之被告姓名「李順平」均應更正為「陳良正」。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二罪刑欄內之被告姓名應為「陳良正」,經本院誤載為「李銘鴻」、「李順平」,然此等文字誤繕核與原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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