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審易,653,2015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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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審易字第65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國豊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經該所於同年月18日轉交本院,惟該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4 年7 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04 年8 月6 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

詎上訴人即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

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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