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審簡,529,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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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簡字第529號
自 訴 人 平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冠吉
自訴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被 告 林偉德
選任辯護人 楊宗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偉德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因本案係經自訴人提起自訴之案件,並非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非屬第一審法院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範圍,故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李宛玲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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