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易,331,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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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874號)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104 年度偵字第4638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8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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