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聲,1294,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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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鴻前因於民國100 年間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7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又因於101 年間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1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由該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670 號裁定上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另因於101 年間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76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又因於101 年間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再由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83 號裁定上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 年5 月,而自101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4 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3 月4 日,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明鴻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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