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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君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君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郭君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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