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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福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7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福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黃福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1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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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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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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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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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3 年4 月27日某│103 年8 月7 日某│102 年8 月24日某│
│ │時許 │時許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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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 年度│士林地檢103 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829 號、│毒偵字第829 號、│撤緩毒偵字第59號│
│號 │第1410號 │第1410號 │、104 年度撤緩毒│
│ │ │ │偵字第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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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 │
│ │ │1274號 │1274號 │335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3.12.05 │ 103.12.05 │ 104.05.08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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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3 年度審簡字第│103 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 │
│ │ │1274號 │1274號 │335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4.01.05 │ 104.01.05 │ 104.06.08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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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 、2 所示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3 │編號3 、4 所示案│
│ │月確定。 │件應執行有期徒刑│
│ │ │3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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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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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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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 │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2 年12月10日某│ │ │
│ │時許 │ │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3 年度│ │ │
│機關年度及案│撤緩毒偵字第59號│ │ │
│號 │、104 年度撤緩毒│ │ │
│ │偵字第1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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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士林地院 │ │ │
│ ├──┼────────┼────────┼────────┤
│最 後│案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 │ │
│ │ │335號 │ │ │
│ ├──┼────────┼────────┼────────┤
│事實審│判決│ 104.05.08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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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士林地院 │ │ │
│ ├──┼────────┼────────┼────────┤
│確 定│案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 │ │
│ │ │335號 │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4.06.08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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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3 、4 所示案│ │ │
│ │件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3 月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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