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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一份無訛後,除如聲請人所檢附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所示「犯罪日期」欄內「103.9.6 回溯96小時」之記載,應更正為「103.9.6 某時許」外,餘均核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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