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聲,1370,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冠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冠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郭冠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附表1 、2 部分,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151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