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韻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韻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韻雯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