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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洪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洪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李洪水因賭博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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