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訴,121,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敬堯
選任辯護人 方文献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466 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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