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訴,123,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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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琨瑋
選任辯護人 陳怡均律師
被 告 黃于馨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琨瑋、黃于馨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林琨瑋、黃于馨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第329條等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5 月22日執行羈押。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2 人並審核全部卷證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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