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訴,137,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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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慶堂
被 告 徐家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慶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李慶堂因被告徐家明偽造文書案件,經依偵查中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繳納後,已免予被告之羈押。

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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