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重訴,5,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義文
選任辯護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義文自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義文前因犯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無自己謀生之經濟能力,亦無其他家庭成員可為支援,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若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已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執行羈押。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04 年8 月5 日再次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就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殺人犯行業已坦承不諱,並有卷附證據資料可為佐證,足認其所涉犯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復斟酌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係因低收入戶而於98年1 月14日遷入大同之家平價住宅,現其低收入戶資格以依法暫予註銷,恐無法繼續入住大同之家,有相當理由認被告若未羈押而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縱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尚不足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審判權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此羈押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或其他手段為替代。

基此,本件被告羈押原因現仍繼續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被告應自104 年8 月12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