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重附民,14,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周家隆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怡雯律師
被 告 陳浩殷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訴字第253 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