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重附民,1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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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乙○○○(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黃振城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侵重訴字第1 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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