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重附民,2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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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王木成
被 告 李弘毅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易字第508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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