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金重訴,1,20180129,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104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邱仲銨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104 年度訴字第22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