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附民,10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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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呂淑伶
被 告 蘇佩怡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0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4 年8 月10日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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