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附民,155,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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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 年度附民字第155 號
原 告 何玉雲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翁晨貿律師
被 告 鄧定華
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榮裕
上列被告鄧定華因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1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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