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附民,168,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謝玉婧
謝純江
謝玉燕
謝玉蓮
被 告 謝文德
送達代收人 黃安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1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蔡子琪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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