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附民,171,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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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0000000000 姓名、住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之父 姓名、住址均詳卷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4 年度侵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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