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4,附民,178,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陳昱安
被 告 黃宏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80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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