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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41 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許祈文
邱仲銨
陳莉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許祈文、邱仲銨、陳莉珊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品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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