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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俊勳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文欽
法 官 黃珮茹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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