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交附民,25,2016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李紹維
被 告 陳俊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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