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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鄭錦富
被 告 王秀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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