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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褚品辰
被 告 黎思驊
上列被告黎思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75號業務過失傷害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世源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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