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單禁沒,50,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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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竣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第34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竣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毒偵字第348 號),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4至第455之37條等關於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於民國於105 年6 月2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增訂,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本件聲請人聲請違法行為地及沒收財產所在地均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核先敘明。

三、次按刑法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因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又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四、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348 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已於105 年10月19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全卷(包括卷附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件)確認無訛。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殘渣瓶及吸食器,經鑑定結果,其內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違禁物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2 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52頁),該殘渣瓶及吸食器均屬被告所有之物,且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等情,業據被告陳述明確(見毒偵卷第13頁反面、第43頁、第57頁),堪認上揭扣案物屬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且均屬於被告之物,與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之要件相符。

聲請人雖指稱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經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亦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詞。

然扣案殘渣瓶係玻璃製成,扣案吸食器則由塑膠菸斗連結金屬管製成,此有扣案物照片供參(見毒偵卷24頁),自難認扣案殘渣瓶及吸食器屬於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至鑑定機關雖在扣案殘渣瓶及吸食器內,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然依鑑定機關之鑑定過程,係以乙醇「沖洗」上開扣案物而為鑑定,有前揭毒品鑑定書之記載可按,並無證據證明此等扣案物於鑑定機關鑑定後,其內仍殘留無法析離之毒品成分,即無從遽謂扣案殘渣瓶及吸食器內留有無法析離之第二級毒品,應與第二級毒品同視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所指應有誤會。

惟依上所述,扣案殘渣瓶、吸食器既屬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之物,則聲請人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後,本得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就此等扣案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故聲請人就此部分所引法條雖屬有誤,然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而為裁定。

從而,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
├──┼───────────────────────┤
│ 一 │殘渣瓶1瓶                                     │
├──┼───────────────────────┤
│ 二 │菸斗吸食器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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