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單聲沒,4,2016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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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宏林

上列被告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9日
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謝宏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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