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單聲沒,45,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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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衍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5 年度聲沒字第208 號;
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1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捌捌柒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捌捌伍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衍源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4 月30日晚間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2 樓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嗣因其於同年10月19日死亡,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 年11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104 年12月1 日)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14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8850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04 年6 月2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足憑。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沒收之規定,依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 年7 月1 日前制訂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之規定,原於105 年7 月1 日不再適用。

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沒收對象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其範圍比刑法沒收章大,且犯罪工具為「應」沒收,為防制毒品之需要,有於105 年7月1 日繼續適用之必要,以杜毒品犯罪,此觀諸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之立法理由自明。

從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有關毒品沒收之規定,於刑法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對於刑法總則有關沒收之規定而言,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仍應予以優先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可參。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四、經查:被告有於104 年4 月30日晚間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2 樓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嗣於104 年5 月1 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前為警盤檢查獲,並當場在其身上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經警對其採尿送交台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復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104 年5 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87228)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代碼編號:087228)各1 份附卷可稽(毒偵卷第77頁、第79頁),是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洵堪認定。

然被告嗣於104 年10月19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11月23日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14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毒偵緝卷第81頁)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足憑(毒偵緝卷第82、83頁)。

而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色粉末1 包送交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8870公克,鑑驗使用0.0020公克,驗餘淨重0.8850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4 年6 月2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佐(毒偵卷第81頁)。

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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