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超群
選任辯護人 李璇辰 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5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駱超群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駱超群過失傷害部分之記載(被訴公共危險犯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曾德銘告訴被告駱超群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