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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又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柯又豪於民國104 年12月20日9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區○○路○段000巷○○○○○○○巷00弄○○號誌路口,竟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適王志豪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重型機車沿環山路一段59巷由北往南至該處,未注意迴轉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有無來往車輛,並讓直行車先行,致其左車頭與柯又豪機車右側碰撞,王志豪受有右手、左肘及左膝擦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因認柯又豪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本件王志豪提告柯又豪,公訴意旨認柯又豪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王志豪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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