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審交易,552,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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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瀠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瀠瑤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19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機車,沿臺北市士林區福華路由南往北至與福國路之交岔口時,與左側由施韋丞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機車,兩人均疏未注意保持適當間隔致碰撞,施韋丞人車倒地,受有左大腿挫傷、左第五蹠骨閉鎖性骨折、左手及左手腕處擦傷,因認黃瀠瑤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本件施韋丞提告黃瀠瑤,公訴意旨認黃瀠瑤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施韋丞具狀撤回其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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