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審交易,776,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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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義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11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張義宗於民國105 年4 月12日22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途經新北市○○區○○路○段○巷口,疏未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亦未看清無來往車輛即貿然迴轉,適賴建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搭載周辰洸自同向左後方至該處,見狀煞避不及,致小客車右前車身遭張義宗左前車頭撞及,賴建樺因此臉及右上臂擦傷、周辰洸則右肘及右臂部挫傷,因認張義宗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本件賴建樺、周辰洸提告張義宗,公訴意旨認張義宗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賴建樺、周辰洸均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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