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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淑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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