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審交附民,208,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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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陳黃欵
被 告 吳明豐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 告 上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上列被告吳明豐因本院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3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上開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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