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審易,1494,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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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圳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1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公訴人因認被告王圳卿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登載不實罪嫌,於民國(下同)105 年5 月12日以104 年度調偵字第1026號提起公訴,並於105 年6 月21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5 年7 月25日死亡,此有被告王圳卿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紙附於本院卷可稽。

依照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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