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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權恩
被 告 李維忠
被 告 許國毅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9 月6 月11點1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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