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審易緝,31,2016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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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緝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芳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芳喻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芳喻(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準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如任其繼續在外,顯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5 年8 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雖已審理終結,並於105 年7 月28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尚未確定,且被告另涉詐欺,現由檢察官偵查中,是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年8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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