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審訴,634,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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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百祿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2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王百祿曾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釋放出所後,復於民國105 年8 月20日11時20分為警採尿前某時,施用海洛因1 次,因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查王百祿雖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然檢察官於105 年9 月22日提起公訴後,王百祿已於106 年3 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並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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