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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王姿婷
被 告 許慶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132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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