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5,審附民,33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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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39號
原 告 陳宏彬
被 告 楊育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746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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